情景二 不可抗力致业主损失 物业也要担责 【案件回放】 去年7月,台风“苏力”和热带风暴“西马仑”先后影响厦门。厦门市民许先生的车停在他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却因强降水引发山体滑坡,被灌入的大量洪水、泥沙淹没。 同样协商未果,许先生也选择了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区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但物业公司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 此外,面对“苏力”和“西马仑”在短时间内先后影响厦门这一特殊情况,物业公司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一定的预判,并尽力采取相关措施,防范灾情的发生和在灾情发生后进行有效的抢险。但除举证证明其曾发出一纸“台风警报”外,物业公司拿不出其他证据表明其在事发前做出防范措施。 最终,许先生对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车库及相关设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并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的过错,法院予以采信。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损失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于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过错,故其依法应承担业主部分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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