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还在承租期内,租户不辞而别,还拖欠了几万元的水电费。近日,这名“说走就走”的租户被判偿还3万多元水电费。 原告李先生是房东,他在集美侨英街道有两栋住宅用于出租。三年前,他将两栋住宅租给被告汪某,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后同意将租期延长半年,但一直未续签书面合同。 前年9月底,被告汪某却在没有告知,也没有办理财产交接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更让房东气愤的是,汪某还拖欠了33047元水电费。 为此,房东李先生近日一纸诉状将租户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缴交水电费,同时赔偿违约金4万元。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汪某支付水电费33047元,但是,4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定期合同,随时可解除 汪某为何不用支付违约金?法官说,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已经到期,后来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此,应当视为订立“不定期租赁合同”。由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因此,汪某不辞而别系以行为拒绝继续承租,视为解除合同,不能认为是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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