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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手机家具

2015-03-10 16:3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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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喝杯热茶烫伤大腿

杯子破裂谁之错?法院认定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9月1日中午,卢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罗威罗欧咖啡厅用餐,期间因盛热茶水杯子的杯底从卢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烫在原告大腿上,导致卢女士受伤。卢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卢女士双大腿5%Ⅱ°烫伤。卢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沟通赔偿未果。卢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茶杯不当的情况下,结合案涉杯子破裂的形状(杯体与杯底分离)相对规则的事实,可以推定卢女士受伤非因自身原因所致,而案涉致害原因的发生亦超出了卢女士作为消费者的正常注意范围,故可排除卢女士对案涉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认定林女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思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卢女士后续疤痕修复、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林女士赔偿原告卢女士医疗费941.44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343.12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00元、烫伤疤痕修复费1万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7084.56元。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所提供的特定消费场所空间内,经营者便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未能主动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此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则商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消费者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则可以减免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本案法官从杯底与杯子相对规则的分离形状这一事实出发,根据经验法则推定,杯子是在接触地面前就已经发生杯底脱落,其脱落原因较为可能是杯子自身的质量问题,而非消费者的外力介入。据此认定消费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过错。而作为餐馆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同时,应当提供具备使用性能、有质量保障的餐具。若餐具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则显然可以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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