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当前,家庭暴力的事件偶有发生,它在严重损害亲情的同时,也挑战着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甚至引发犯罪。省高院日前召开“反家暴”刑事司法干预新闻发布会称,全省家庭暴力案件中,有9成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呼吁整个社会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 受害女性大多自我保护意识弱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我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遗弃等四类案件中,其中女性受害者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这些受害女性,一般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难以依靠自身维护合法权益。 据介绍,我省对于不同的“家暴”案件,采取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方式: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等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对于长期遭受家暴导致受害人不堪忍受以暴制暴引发的犯罪,充分考虑案件前因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涉家暴犯罪的案件,对施暴人依法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 法院签“人身保护令”保护受害人 实际上,面对“家暴”,法律是最有利的武器,也有具体的保护途径。 2014年9月,原告宋某(女)因与被告钟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原告宋某以被告经常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为由向家事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钟某殴打、威胁原告及原告亲属等。原告同时提交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伤情照片等作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海沧区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告钟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宋某。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被告钟某因家庭暴力行为向原告宋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实际上,“人身保护令”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途径,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知之甚少,不懂得主动申请,或因诉讼能力较弱,举证难、证据不足等,导致了现实中“人身保护令”的使用率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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