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一时贪念,影响一生。25岁的小王去银行取款时,在ATM上意外捡到一张银行卡,犹豫半天后,最终取款1万元逃离现场。近日,他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5岁的小王,原本怀揣梦想,憧憬美好未来。但是,从他取出10000元的那一瞬间起,一切都改变了。 小王是外地来厦务工人员,前年9月10日晚8点多,他独自一人来到集美区一家银行,正当他想把自己的银行卡插入卡槽准备取钱时,却发现自己的卡怎么也插不进去。 这时,他定睛一看,原来卡槽里遗留着一张别人取完钱忘取的卡。于是,他随手按了ATM上的余额查询,屏幕显示有10000多元的余额。 小王事后说,当时善念与贪念在他的内心进行剧烈的斗争,最终,贪念占了上风。他分两次从卡中取出10000元,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银行卡遗弃。半年多后,他被警方抓获。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说法 拾卡取钱,该当何罪?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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