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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年度申报截止6月23日 异地就业参保有变化

2015-05-12 09:04:27白若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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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陈宗贤)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2015缴费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5月10日开始,将持续至6月23日。为避免重复缴费,异地就业参保有变化。自2015年7月起,异地就业的厦门户籍居民按规定只能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年度申报中,主要分为在职人员,独立缴费的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简称“独立个人”)和退休人员三种。据悉,在职人员的年度申报,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5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在5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5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6月24日至6月30日,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5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新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在退休人员年度申报中,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申报退休人员2014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划拨基数。而原享受厦门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厦门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厦门地税的工作人员提醒道,每年7月起,独立个人的月缴费金额将根据社平工资有所调涨,个人务必存足款项。同时,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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