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 驳回车主诉求 经审理,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且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道路交通标线》第3.6款也规定,黄色实线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表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而本案中,监控显示,陈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确停放在路侧划有黄色实线的禁停路段上。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放车辆,并对该车辆所有人陈先生作出交通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法官说法 准确理解“禁止停车标线” 一审法官认为,本案当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路边停车12秒”即被处罚是否合理?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禁止停车标线”的含义。 法官分析说,道路交通标线中有两种禁止停车标线,一种是禁止长时停车线,为黄色虚线,一般施划于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无缘石的道路可施划于路面上,用以禁止路边长时停放车辆,一般情况下允许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等临时停放;另一种则是禁止停车线,为黄色实线,施划方式同禁止长时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 而从本案监控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陈先生车辆停放位置的路侧划有黄色实线,即表示该路段禁止路边停车,包括禁止“短时”或“长时”停放车辆。因此,陈先生违法停车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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