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宿符合规定? 农民利用原有自建房作为民宿使用,场所提供住宿规模不得超过15间,《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曾厝垵、黄厝、钟宅等城中村以及岛外的“农家乐”项目等 民宿将如何管理? 参照出租屋规定进行管理,持有效证件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露虹)厦门的农村民宿将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指出:“积极支持农民以庭前屋后等资源为载体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项目,农民利用原有自建房作为民宿使用,参照出租房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持有效证件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场所提供住宿规模不得超过15间。”据悉,目前各区已根据《通知》着手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通知》将促进民宿的健康发展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通知》适用的范围将包括曾厝垵、黄厝、钟宅等城中村以及岛外的“农家乐”项目等。“由于鼓浪屿民宿不是农民的房子,且有自己的管理办法,所以不适用这一规定”。据了解,目前岛内的民宿多集中在鼓浪屿及环岛路上的曾厝垵、黄厝等区域;在岛外的乡镇,也有不少农民依托附近的旅游景点和生态农业项目,在自家宅院建起了民宿。这些民宿不仅承担着住宿功能,更蕴含了特有的文化元素。 此前,由于尚未从法律层面出台管理办法,厦门的民宿业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今后有了管理办法,民宿业主就可避免办不了证的尴尬,而参照出租屋规定进行管理,也是出于农民实际情况的考虑,因为民宿有别于旅馆。”这位负责人表示,民宿是更高业态的乡村旅游,《通知》的出台将促进民宿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乡村旅游。 市五星级“农家乐”将被奖励10万元 为提升休闲农业品质,《通知》还提出,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扶持市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镇(点)建设。其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休闲农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星级评选荣誉称号(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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