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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工厂有增值税违法行为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资格暂停

2015-06-08 17:16:39阮亚玲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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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晚报讯(通讯员 阮亚玲)随着退税分类管理的实施,出口企业的风险把控能力,直接影响企业退税进程。近日,我市两家在厦门外贸行业经营多年并已初具规模的出口企业“不幸”中招,被暂停出口退税权两年,这是怎么回事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字【2013】112号文件,其中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并对有符合相关情形的,作出了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改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停止出口退税权2年。

  市国税局提醒说,出口企业应加强供货渠道的风险防控工作,注重供货商的资质审查,包括经营资质、纳税信用、生产能力、违法违规情况等方面。通过对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全程管控,严把供应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有效降低出口退税的风险;建立专门的供货企业档案,特别加强对新成立供货企业生产能力和生产资质的监控管理;实行严格的跟单管理制度在货源集中地或大型供货企业设立QA(品质保证)管理人员,随时随地掌握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关键词1 警惕两类供货纳税人

  供货纳税人存在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将被列入退税部门的黑名单内进行监控。

  关键词2 聚焦两条“高压线”

  退税额: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工厂数:外贸企业使用3户该类型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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