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波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基本案情 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付迎春委托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起诉速递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法官点评 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本案中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卖家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不承担对买家杨波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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