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犯罪,能否逃脱刑责?近日,集美法院针对一起精神病人盗窃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判决认定,周某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经司法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周某今年37岁,是厦门本地人,他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去年11月,周某来到位于集美区一所高校的保安室与朋友聊天、泡茶,无意中发现有个女学生将一部价值4027元的手机遗忘在了保安室。 于是,他起意盗窃,先起身坐在了手机旁边的座位上,然后偷偷将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口袋,随后离开了保安室。 周某回到家后,将手机送给了哥哥,还说这个手机“是在路边捡到的”。 案发后,周某家人已经将涉案手机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也对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经司法鉴定,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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