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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去游泳馆需持健康证 业内说法:不现实

2015-08-05 16:38:59苏奇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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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医学专家:

游泳染上性病可能性极小

患红眼病的倒不少

到公共泳池游泳,真的会染上疾病吗?对此,记者综合多名专家的说法是:感染病毒性传染病几乎不可能,染上性病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但红眼病、皮肤病、消化道疾病和妇科病确有可能。

中山医院姜晓勇表示,绝大多数皮肤病是不会通过游泳传染的,但当有人患上脓疱疮、脓痂疹时,就可能传染给别人,皮肤破损时感染率更高。而接触性皮炎、传染性软疣和足癣,有可能因为公用的拖鞋、浴巾、毛巾而在接触者中传播。

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吴晓鹭说,通过泳池感染性病的可能性极小。一般情况下,性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少数也可通过污染的生活用具如被污染的毛巾、浴巾、被褥等传染,条件是被感染者身体接触部位的皮肤恰好有破损,且短时间内接触非常密集的病原体。

“游泳池这么大,即使有性病患者下水游泳,池水也会大量稀释病原体含量,降到可致病的范围以下。游泳池经常消毒,病原体也会被杀死。”吴晓鹭说,要注意的是,一些消化道传染病可通过水体传播,比如痢疾等,妇科病如霉菌性阴道炎、滴虫等,也有较强的传染性。

厦门眼科中心眼表与角膜病专科商旭敏博士说,公共水域一直是眼病的高发区域,夏天因游泳染上结膜炎即“红眼病”的不少,这种病传染性很强,发病快,游泳时要注意不用别人用过的毛巾,潜水时闭上眼睛或戴游泳镜,不要用手搓揉眼睛,游泳后及时用干净水洗脸、洗澡,并点滴抗生素眼药水。

管理部门:

凭证入池有转嫁责任之嫌

从业人员才应办健康证

市卫生监督所环境与学校卫生监督科科长颜淼水表示,游泳馆实行健康证制度并不合理,只适合在一些单位(如厦大)作为内部规定,很难在具有盈利目的的公共泳池推广。“可以说目的是对的,但手段错了,并不适应时代发展,而且有把责任转嫁给消费者之嫌。”

他说,盈利性的公共泳池每天要接待成百上千名泳客,很难让他们都去办理健康证。并且,健康证的作用也有限,未必能很好地鉴别出泳客是否患病。他说,上世纪八十年代,厦门的游泳池要求检查健康证,但到1987年便取消了。“随便交2元钱就能给办个证,没有意义。”

颜淼水说,按照目前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都未要求泳客出示健康证,而只要求游泳馆的从业人员应办理健康证,游泳馆则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通告牌,提醒有相关疾病者禁止下水游泳。

“经营者有劝告的义务,具体实施主要还是靠游泳的人自觉。”他说,作为经营者,游泳馆要提供强制淋浴、浸脚池并做好水质监测,“如果这些都能做到位,就已经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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