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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脱团溺亡东山海滨浴场 家属告厦门旅行社求偿百万

2015-08-14 10:52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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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一年前,90后妙龄女小文(化名)随旅行团出游,却最终命丧东山某海滨浴场,其父母随即将组织者厦门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求偿近百万。近日,这起案件在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旅行社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妙龄女命丧大海

去年7月初,小文通过QQ与厦门Y旅行社(化名)取得联系,约定要参加东山岛散客拼团游。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也没有提及要购买保险。根据安排,这趟行程包括亲海捕鱼、风动石景区和海滨浴场等项目,两天一夜,费用670元。

7月6日,小文在漳州动车站与其他散客会合,由一林姓导游驾驶私家车搭载他们前往东山游玩。然而该导游实际上并不隶属于Y旅行社,而是Y旅行社委托另一家M旅行社(化名)指派的工作人员。到达目的地后,一行人随即入住酒店。距离该酒店300米左右,便是行程之一的海滨浴场。

隔天凌晨5点多,小文没有通知任何人,独自前往海滨浴场。早上8点15分,她的尸体在附近海域被人发现,经鉴定为溺水身亡。

悲痛的父母随即向思明区法院递交诉状,将Y、M两家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判决:旅行社担责25%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定,小文占主责,两家旅行社则承担次要责任。

Y旅行社应与M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经计算,本案的经济损失总额共计92万余元,法院酌定事故的责任比例为75%:25%,扣除Y旅行社在判决前已先行垫付的部分款项,两家旅行社还须共同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法官析案】

小文为啥主责?事发时间属于小文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文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她却在经提醒不要单独行动的情况下,仍然独自下海游泳,并最终导致溺亡发生,可以说对事故具有大部分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啥责任?M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这些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都不足,未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M旅行社应负次要责任,Y旅行社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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