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1 水泥干还是没干? 昨天下午,导报记者来到杏滨路。目前,杏滨路正在进行改造,道路中间和两边都可以看到施工现场。 黄阿姨摔倒的地点,就在中海环宇与杏林湾大酒店之间,路边正在进行拓宽改造工程。按黄阿姨的说法,是因为路面水泥未干,才导致她滑倒。 导报记者找到施工项目部,项目部的一位负责人查阅了一份混凝土资料,证明那段道路是在7月23日施工,不是在8月11日。 不过,当时救助黄阿姨的目击者作证说,水泥确实没有完全干透,上面还有一层水泥。“摔倒时,我的手机全部被水泥裹住了,打不了电话。”黄阿姨说。 质疑2 现场有没有警示? 明明是施工路面,为什么黄阿姨会踩进工地?导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干透的水泥路面,只在靠近车行道的一侧用水马做了围挡,而黄阿姨摔倒的方向,并没有围挡,只有一根树枝挡路。“现场应该是有围挡的,如果路好了,围挡才会拿走。”现场,施工项目部的一位负责人说。 根据目击者的说法,施工路面确实有做围挡,但是面向行人方向,只放了两个水马,“中间空隙比较大”。“围挡围得不够严密,也没有明确的告示牌,道路拓宽改造以后,没有了人行道,我妈才会走到施工路面上。”黄阿姨的儿子认为,安全警示措施不到位。 律师说法 施工应设置警示标志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施工方在道路未干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那么施工方需要对黄阿姨承担侵权责任。老人可以和施工方进行调解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手记 给路人指条“明路” 施工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目前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是这件事所反映出来的现象,却是个必须引起重视的老问题。 我们平时走在路上,经常可以看到,因为施工,行人的路没了。可是,施工方却没有临时围出一条人行道,于是就有了各种危险的过马路方式。 在占走原有道路的同时,能否考虑一下路人的需求,给出一条“明路”,这也不失为一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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