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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女子买房后溺死 法院判决父母还巨额房贷

2015-09-20 08:1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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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女子贷款买房后溺死,留下巨额房贷和不少民间借贷,谁来偿还?近日,海沧区一家银行为此状告死者父亲,要求他代女儿偿还房贷。

原来,刘小姐五年前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她付了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了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刘小姐的申请,向她发放一笔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106万元。

双方还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

贷款之后,刘小姐每月都按时还房贷。但去年7月,刘小姐意外溺水死亡。悲剧发生时,她的房贷还有89万元没还。

此外,刘小姐还欠了不少民间借贷。也就是说,她的房子即使卖了,也不够偿还她拖欠的全部债务。

近日,发放贷款的银行将刘小姐的父亲老刘都告上了法庭。银行起诉称,刘小姐的父亲,作为她的遗产继承人,应当代女还债。

法庭之上,刘小姐的父亲答辩说,虽然他的女儿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他并非合同当事人,与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过,老刘表示,他作为刘小姐的遗产继承人,愿意在女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是,超过遗产部分,女儿所欠债务,他不愿意负责。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刘应当在继承女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支付女儿拖欠银行的借款本金89万多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另外,借款人刘小姐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所以老刘如未能偿还女儿所欠债务,银行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借款人刘小姐名下的房屋,用于清偿上述债务,银行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也要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上述两起案件中,借款人王老汉的小儿子和小女儿虽然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他们作为遗产继承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在刘小姐房贷一案中,其父亲老刘作为女儿的继承人,也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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