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起自杀也算杀人? 去年10月8日,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将施某现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小菲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到案后,施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施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厦门中院。不过,庭审中,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辩解说,本案因相约自杀引发,施某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教唆或者诱骗行为,且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社会危害性较轻,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施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认为,施某与他人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被害人小菲中毒致死,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过,中院考虑到施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自杀为何会构成犯罪 “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成为被告人杀人犯罪的理由。”中院法官分析,本案当中,施某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法官还说,虽然被害人系在自愿情形下由施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施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应以犯罪论处。 是否犯罪有四种情形 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相约自杀,是否一律构成犯罪?对此,法官认为,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第二种,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种,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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