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林鸿/文 邓若胥/图)销售高仿茅台,该当何罪?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销售假酒案作出判决,两名售假者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 他们二人一共购入240瓶假茅台,以每瓶500元的价格进货,准备每瓶930元出手。经鉴定,这些高仿茅台假酒达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老叶和张老板是朋友关系,都是开店做小生意的个体户。一天,张老板和朋友聊天时,夸口说:“我在茅台酒厂有渠道,可以低价买到贵州茅台酒。” 朋友林先生听了心动,于是委托张老板购买茅台,但事实上,张老板没有渠道,根本买不到低价的真茅台。 后来,张老板和朋友老叶一起喝酒聊天时,向老叶提起此事。老叶听说后,就提出说,他有渠道弄到高仿茅台,并且可以马上弄来2瓶试喝。随后,老叶当场搞来高仿茅台,大家在酒桌上一喝,都说“喝不出差别”。 于是,张老板就和老叶商量好一起做假茅台的生意,并谈好了合作分工。当时,市场价值每瓶999元的茅台酒,张老板和买家谈妥每瓶价格930元,老叶则负责找在贵阳专做假酒的小勇(另案处理)进货,以500元价格购入假冒酒240瓶。 这些假酒,于前年6月12日由贵阳通过飞机直接运到厦门高崎机场。但是,假酒在机场被公安部门抽查发现。由于茅台酒厂与机场有合作,酒厂确认上述酒为非正常渠道的假酒。 随后,公安又抓获了来取货的货主朋友。取货人在机场通知购买人,购买人又通过电话质问张老板,张老板承认犯案。 案发不久后,厦门公安很快就到贵阳市找到被告人张老板和老叶,他们二人承认出售上述“茅台酒”。随后,二人随同公安人员回到厦门并被刑事拘留。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老板和老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22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老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张老板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另外,法院还判决将扣押在案的240瓶假茅台酒,予以没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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