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经济条件不好就能不养老人? 法院对不孝说“不”

2015-11-15 09:2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晨玮 海帆)经济条件不好,能否成为拒不赡养老人的理由?近日,海沧法院的法官对此说“不”,判决要求一位老人的儿子承担赡养责任。

陈老太太今年已经年过七旬,她和丈夫老吴一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长女已出嫁,长子未婚,次子即被告小吴,小吴已经成家。

去年年初,陈老太太的丈夫去世后,她就跟随长子共同生活。

据陈老太太起诉说,现在主要是由长子负担她的一切生活开支,长女有时会给一些生活费,也常关心问候她。但是,次子小吴既不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完全不尽任何赡养义务。

陈老太太说,长子无法一人承担老人的所有生活开支。次子小吴为人子却完全不尽赡养义务,有违法律和人伦。因此,她请求判令儿子自2015年起每年一次性支付6000元赡养费。“我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没有能力赡养老人。”法庭之上,次子小吴给出了不养老人的理由,他说,自己现在没有能力赡养老太太,因为,他现在没办法干重活,全家全靠妻子种菜为生。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要求次子小吴承担赡养责任,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给老人。

法官说法

经济条件不好并非逃避理由

法官分析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当中,原告陈老太太自丈夫去世后无足够生活来源,被告作为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针对被告答辩称自己无能力赡养能力,法院认为,既未举证,亦与法定义务相悖,因此判决不予支持。

所以,根据原告实际需要、被告收入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支付赡养费为每月3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