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证 法院判决要还款 近日,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小龙告上法庭,她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法庭之上,小龙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进行的,但他答辩说,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刘女士转账的款项是双方合作投资过桥业务的资金,由于投资的对象无法还款,导致该笔款项无法收回。因此,刘女士的投资款无法收回,与他无关,他无须担责。 不过,刘女士坚持说,她转给小龙的钱是“委托理财”。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微信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认为本案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小龙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理财款项7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 微信作证,双方是委托理财 法官指出,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身份确认环节无需再审查。而这些微信记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作投资关系。 法官分析说,因为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微信记录中的被告单方陈述的内容“明天有一笔内保外贷的业务要做,你要加吗?4天。收益照旧”,结合这些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将70万元交予被告,被告小龙仅告知刘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查明的事实与刘女士主张的委托理财关系较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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