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张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形式保护河道、守护生态红线。《条例》对河道的整治维护进行了明确要求,尤其限制了城乡建设对河道的占用。《条例》自明年元旦起施行。 根据《条例》,城乡建设不能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填堵、缩小河道;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已经长期占据居住在滩区的居民,当地政府要有计划组织外迁。同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此前已经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 针对非法采砂等问题,《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十万元罚款。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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