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伍民)出生在农村,大学毕业进了国企,嫁给了城里人。这种情况,还能回村里领征地补偿款吗?近日,厦门中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外嫁女引发的征地款纠纷。 原告苏小姐今年32岁,她出生于海沧区一农村,自出生起就落户在村里,是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 不过,苏小姐与其他的村民不一样,她大学毕业后,进了厦门一家国企工作,还与厦门岛内湖里区一居民结了婚。 2007年,也就是苏小姐与丈夫结婚那一年,她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了第三村民小组,迁到了湖里区。随后,她也在岛内购买了房产,长期生活居住在湖里区。然而,去年2月,苏小姐与丈夫协议离婚。 离婚后,经村民小组同意,苏小姐又将户口迁回了村里。之后,因政府开发建设,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取得征地补偿款。 今年2月,村民小组决定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发放5000元征地款,但是,村民小组根据村里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最终未将5000元征地款发放给苏小姐。 对此,苏小姐不服村里的分配方案,她认为,自己也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不过,被告的村民小组答辩说,苏小姐不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厦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她的生活经济基础均已不在村民小组。因此,根据村里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她属外嫁女,无权参与分配。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苏小姐不具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判决驳回了她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不是集体成员无权领征地款 法官分析说,苏小姐自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国企工作,已成为国有企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原有的集体成员资格丧失。虽然,她于前年离职,并于去年将户口移入村小组,但是,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前,她的生产、生活,生活保障基础须依存于村民小组。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应当认定苏小姐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小组不发放征地款给苏小姐,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范围,应当尊重村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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