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改革后司机如何安置? 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提前离岗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司勤人员是指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其中,省直机关参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从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择优留用、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岗等办法,对未留用的应予妥善安置。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单位依法与其协商解除、终止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对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依法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简单将其推向社会。 【焦点3】 公务出行将如何保障? 探索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 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务出行保障具体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保障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建立跨部门的执法用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利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以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焦点4】 保留的公车如何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 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须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方案》还要求严格改革纪律,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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