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改革范围】 ●涉及哪些机构 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涉及哪些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涉及哪些人 各级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保留公车】 ●省、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调研和接待车按不超现有35%保留。 ●省直各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 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保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 ●设区市直单位 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保留车辆。福州、厦门、泉州各保留不超过160辆,平潭保留不超过60辆,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140辆保留。 ●县(市、区)直各单位 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总计不超过40辆;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0辆。 ●乡(镇)、街道 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保留不超过2辆;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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