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妻子生下孩子,丈夫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是起诉离婚,并提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两起相似的案件,但结果却并不相同:一个丈夫获得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另一个丈夫只获得1万元赔偿。 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案例一】 养育孩子十几年,才发现不是亲生的 阿军与阿梅(均为化名)于1999年结婚,两年后小天(化名)出生了。阿军说,孩子在他的百般呵护下长大,孩子越长大,他越觉得有点不对劲:小天相貌上怎么一点都不像他啊?去年6月份,带着怀疑,他领着小天去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和小天没有血缘关系。 阿军起诉离婚。他在法庭上说,阿梅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还生下别人的孩子,长期隐瞒和欺骗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除了要求离婚,分割共同的房产、车子,阿军还要求阿梅退还14年来他为小天支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近28万元,另外还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见阿军心意已决,经过慎重考虑,阿梅同意离婚,独自抚养小天。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过,对于阿军提出的索要小天的抚养费、教育费要求,阿梅提出反驳:“孩子是夫妻两人共同抚养的,不只是阿军一人承担。”阿梅说,夫妻感情淡漠后,小天长期随她在娘家生活,“即使算抚养费,也应当依据当地农村的标准来计算。”此外,她也不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 女方应承担责任,支持男方赔偿要求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阿军和阿梅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而且已经长期分居,经调解也未能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经司法鉴定和双方共同确认,小天与阿军无血缘关系,可以认定两人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因此离婚后,孩子随阿梅生活,阿军无须再支付抚养费。 对于阿军主张的抚养费、教育费,法官认为,阿军的抚养事实客观成立,抚养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但阿军并未对诉求的金额提供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考虑到小天长期随母亲生活在老家,因此酌定阿军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为每月1000元,以166个月计算,阿梅应支付阿军共计16.6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阿梅已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同时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的行为有违基本道德,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应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因此家事法庭支持阿军的诉求,判决阿梅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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