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对赌”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为此,厦门一家股权投资企业与外地公司闹上法庭。最终,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协议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无效,公司无须赔钱给投资人,但签协议的股东要兑现承诺,支付2920万元补偿款。 这一案例,近日也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省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三件来自厦门法院,除上述“对赌协议”案例外,还有此前本报曾报道过的厦门一商家销售假名牌被判千万罚金和“老赖”伪造租约被罚20万的两起案件。 “对赌”引发千万索赔 签订“对赌协议”的双方是原告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骆董事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旭阳雷迪公司原本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范围为单晶硅、多晶硅产品、太阳能电池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骆董事长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经审理查明,当时,双方共同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金泰九鼎与其他投资人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旭阳雷迪公司,如果旭阳雷迪公司未能实现年度利润,旭阳雷迪公司应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双方还约定,要力争在2012年实现国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目标。增资以旭阳雷迪公司2010年度预测净利润2.4亿元为计算依据,确定公司作价为21.5亿元。其中金泰九鼎投资金额3000万元,占增资后股权比例1.39%。 然而,后来因旭阳雷迪公司未能依约实现年度利润,最终未能上市。 为此,金泰九鼎将旭阳雷迪和骆董事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应当向金泰九鼎在内的三家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补偿,按照约定支付现金补偿款2920万元。 协议是否有效成焦点 面对起诉,被告骆董事长、旭阳雷迪公司抗辩认为,“对赌”协议无效。 被告旭阳雷迪公司答辩说,“对赌”协议签订后,欧美对华光伏产业实行“双反”,即反补贴、反倾销策略,致使旭阳雷迪公司的生产和销售遭受重创。旭阳雷迪公司也是利益受损方,本已损失严重,倘若再行赔偿,实在是雪上加霜。因此,被告请求驳回金泰九鼎的全部诉求。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对赌”协议当中部分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即金泰九鼎与旭阳雷迪公司的“对赌”条款无效。 但是,判决认为,骆董事长个人针对“对赌”条款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即他个人应直接承担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骆董事长支付2920万元补偿款给原告金泰九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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