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免付抚养费,如此男方就能不管孩子了吗?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抚养费官司作出判决,认定夫妻双方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不算数”,判决要求男子每月支付抚养费。 经查,这对夫妻在女儿不满3岁时就闹离婚。当时,丈夫老张和妻子小薇(化名)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协商之后,就协议离婚了。 离婚之时,双方签下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小宝(化名)跟母亲生活,父亲不用负担抚养费。但是,4年后,小薇觉得生活压力太大,她独自一人的收入无法给孩子良好的生活条件。 于是,近日小薇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又代女儿小宝起诉老张,要求老张支付抚养费。 “她说话不算数,离婚时已经约定抚养费由她独自承担,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用给抚养费!”面对前妻追讨抚养费,老张答辩说,当时女儿年幼,两人协商由前妻抚养,等女儿满7岁后,根据她的意愿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变更监护人,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费。而且,离婚后,老张还以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存入10万元,交给前妻,还为女儿购买了昂贵的保险。 因此,老张认为,小薇的要求违背了离婚协议。他说,结婚后他拿钱给小薇炒股,还拿了30万元为她父母买房,离婚后他也已经给了小薇一些钱。更重要的是,他还为女儿购买了25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受益人是女儿。 老张还说:“如果按照今年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20元,我已经付了22年的抚养费。”但是,小薇觉得,这笔钱远远不够孩子的日常开支。她说,她为了照顾女儿,已经大半年没法工作,至今单身。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宝主张抚养费的诉求,判决要求父亲老张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给女儿小宝。 法官说法 约定免付抚养费不算数 法院判决认为,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随着孩子成长,孩子的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等相应支出也逐年提高,当母亲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系时,父亲应当分担抚养责任。 因此,本案当中,法院根据父亲老张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酌情认定他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至于老张提出他给女儿的25万元分红型保险,法官认为,因为目前收益难以预估,可以在未来提取作为抚养费支付。 |
相关阅读:
- [ 01-15]男子非婚生子找理由逃避责任 拒养儿子还称女方"骚扰"
- [ 01-08]厦门一男子离婚后独占住房拒付抚养费 被判付钱并让房
- [ 12-04]离婚后独占住房还拖欠抚养费 家事法庭判男方让出房子
- [ 07-29]男子自称“穷困潦倒” 请求前妻降低儿子抚养费
- [ 06-07]养儿17年离婚后才知不是亲生 男子怒告前妻获赔55万
- [ 04-22]父母子女何事对簿公堂 因赡养抚养费引发官司不少
- [ 03-28]海沧法院判出“史上最高抚养费” 孩子获119万元
- [ 02-04]男子离婚后按月付抚养费 女儿8岁才发现非亲生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