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车库“缩水”能恢复原状? 购买小区车库,交付之后,才发现与图纸不符,而且隔壁车库比自家车库的面积大了近一倍。为此,业主把邻居和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划车库。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开发商败诉,支持了业主重划车库的诉求。 数年前,阿俊向开发商购买厦门岛内一高档小区的20号车库。与此同时,开发商也将相邻的21号车库卖给了业主王先生。 有意思的是,这两个相邻车库的价格大不一样,阿俊购买的20号车库售价为18万元,而隔壁车库的售价却高达28万元。 尽管售价相差悬殊,但是这两个车库产权上的建筑面积却是一样的,都是57.24平方米。不过,这两个车库的公摊面积相差就大了,其中,20号车库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公摊面积为45.04平方米。而21号车库套内面积高达45.04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却仅有12.5平方米。 车库交付使用后,阿俊才发现,隔壁车库比自家的宽了不少,甚至可以停两辆车。原来,是开发商将分界线“划偏了”,划到了阿俊的车库内。这样划分之后,21号车库更加宽敞,而20号车库却更小了。为此,阿俊将隔壁车库的业主和开发商告上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重新划分车库分界线,恢复至两个立柱的中间线。 法官说法 公共部分可以“共享” 法官分析说,根据现场勘查,两车库前方有立柱的,立柱之间的面积,属于公共部分。也就是说,20号和21号车库之间有数十平方米左右的“余地”,理论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这块“余地”位置特殊,其他业主的车辆不可能使用,因此,20号和21号车库的业主可共享这块面积,双方都有平等合法使用之权利。 本案当中,开发商擅自将公共部分赠与王先生使用,王先生独占公共面积,二者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阿俊合理使用这部分公共面积的权利,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被告开发商与被告王先生应共同承担排除妨碍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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