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签了卖车位意向书 开发商反悔该咋办? 签了卖车位的《意向书》,开发商反悔不卖了,业主该怎么办?近日,思明区一位被拆迁户为此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不过,他的诉求最终被厦门中院判决驳回。 原告被拆迁户小林起诉称,数年前他与拆迁人(一家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签订一份《意向书》,约定开发商同意小林购买安置房车位一个,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小林同意按每个车位10万元向开发商购买,该款项待安置房落成确定具体位置后一次性付清。 去年,小林所在的村组拆迁项目完成后,开发商对外销售车位。小林拿着当时签订的《意向书》找到开发商,要求购买车位。然而,小林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于是,小林以开发商拒绝履行《意向书》约定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意向书》并由开发商赔偿损失。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小林与开发商签订的《意向书》内容不确定,并非合同,小林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求。 法官说法 意向书并非合同 “一定要注意,意向书并非合同。”法官指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成立至少应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等)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 在而本案中,当事人的《意向书》欠缺具体的标的物。在车位的位置、面积不确定情况下,不属于在法律上确定合同之标的物。而且,更为重要的,讼争《意向书》并没有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之内容不仅不确定,而且并无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不符合预约合同的确定性和期限性特征,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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