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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夫妻不用“共患难” 法院公布三种例外情形

2016-02-05 10:0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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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丈夫借高利贷 写明个人承担

成先生起诉称,他因与小马的老婆赵女士是同事,因此认识了小马。2015年5月,小马找到成先生,说要还信用卡,请成先生帮借高利贷3万元。

在小马的软磨硬泡之下,成先生同意了。成先生借到高利贷后付现金给了小马,小马出具了一份字据,载明“我用成先生的名义找人借高利贷三万元人民币,一切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后来,成先生因被高利贷追债,又向他人借款偿还了3万元,并说每月支付他人利息750元。

成先生拿着小马出具的字据,于2015年7月2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马与妻子赵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开庭时,小马拒不到庭。小马的老婆赵女士也未到庭,只是提交了离婚证,证明赵女士与小马已于2015年6月1日离婚。赵女士还提交了保证书和离婚协议书。

□点评

配偶个人债务 无须共同偿还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例外情形,即该借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并且同意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小马在字据中明确写明,是借高利贷且表明由“本人承担”。在小马的老婆赵女士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成先生应当知道是小马的个人借款。因此,成先生要求赵女士共同偿还缺乏依据,海沧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成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三种“例外情形”认定难

“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沧法院法官说,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一是举债配偶一方借款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有“约定财产制”并为出借人知晓,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根据海沧法院近一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显示: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的,非借债一方成功证明属于共同债务之例外的,仅不到一成。

法官分析,共同债务“例外情形”认定难有三大原因:目前的立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缺乏“水土”基础,极少夫妻会作出此种选择并予以公示;非举债一方要证明自己的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生活,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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