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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引发夺命事故致一死一伤 施工单位被判担责20%

2016-02-28 09:48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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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 交警认定揪出施工单位

事故发生后,去年5月份,海沧交警大队作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认定后,小曾的父母对该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

于是,2015年8月14日,海沧交警大队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论,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小曾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阿林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在交叉口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近日,小曾的父母将阿林和施工单位都告上了法庭。小曾父母起诉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引导不清,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父母还说,本次事故造成小曾死亡,给父母带来重大精神伤害,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小曾父母要求,被告施工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87万多元赔偿金,与小曾相撞的驾驶员阿林要承担15%责任。

焦点 三方对簿公堂谁来担责?

法庭上,施工单位答辩说,小曾逆向行驶引发事故,这起事故与施工单位设置标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还说,小曾没有取得驾驶证,对交通安全法规及警示标志的含义不了解,对施工现场设置的标志的内容也是不懂的,显然事故发生与设置的标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过,针对施工单位的说法,小曾的父母反驳说,小曾按道行驶,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是因为施工时标识不清,才导致小曾逆行。

而被告阿林答辩说,小曾在雨天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小曾自身应承担不低于80%的责任,阿林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10%。

诉讼期间,阿林也提出反诉,称自己因这起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小曾的父母应该在小曾的遗产范围内针对阿林的损失赔偿19万多元,被告施工单位应赔偿9000多元。“我也受伤了,原告也应赔偿我的损失!”阿林还说,如果认定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要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小曾要承担的赔偿数额相抵扣。

法官说法

三方都有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林应赔偿小曾17万多元,小曾的父母应赔偿阿林12万多元,两相抵扣后,阿林应当赔偿给小曾父母4.8万多元。另外,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给小曾父母17万多元,赔偿给阿林5000多元。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交警最终的认定,小曾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阿林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而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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