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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婚后继女不养继父 法庭判其应承担赡养责任

2016-03-08 08: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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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图)母亲和继父离婚了,继女还要不要赡养继父?近日,湖里区法院针对一起继女与继父之间的赡养纠纷作出判决,认定继女对继父仍负有赡养义务,应当支付赡养费。

原告刘老汉已经年近六旬,据悉,20多年前,吴小姐的母亲带着女儿嫁给了刘老汉。之后,吴小姐跟随母亲和刘老汉一起共同生活,直到考上大学。但是,数年前这对再婚夫妻离婚了。

分道扬镳:母亲和继父离婚

据悉,吴小姐的妈妈吴女士与刘老汉再婚后,也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是,三年前,刘老汉与吴女士因感情不和闹离婚,二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当时10岁的婚生子随刘老汉共同生活,双方原居住的保障性廉租房由刘老汉及其儿子小林使用。

离婚一年多后,在刘老汉的强烈要求下,吴小姐支付了27200元给刘老汉。不过,对于这笔钱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

刘老汉说,这笔钱就是十多年前单位支付给他买断工龄的补偿金。但吴小姐说,刘老汉虽有收到27200元的单位补偿金,但这些补偿金已在十余年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中花光了。她委托母亲支付27200元给刘老汉,这笔钱就是赡养费。当时,双方有明确该款系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之后,刘老汉不得再打扰吴小姐及其母亲的生活。

告上法庭:继父追讨赡养费

近日,刘老汉将继女吴小姐告上了法庭。他起诉称,吴小姐是他的非婚生女,双方系父女关系。他曾将吴小姐自幼抚养至大学毕业,已经尽了一个父亲的抚养义务。现在,吴小姐已经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而他却体弱多病,又系残疾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因此,吴小姐作为继女,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每年支付生活费12000元。

面对继父的起诉,吴小姐答辩说,她已经尽到了赡养的责任。而且,吴小姐还说,目前她自己没有工作,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

据吴小姐说,现在,她不仅要担负个人的生活开支和房租,还要负担体弱多病、无法工作的母亲的生活费、医药费,又要承担尚在进修厨艺的弟弟的生活费每月500元。“而且现在我已经怀孕了,也有自己的家庭,每月的生活负担都很大。”吴小姐还说,刘老汉自己有劳动能力却长期拒绝工作,也不承担家务,好逸恶劳。刘老汉目前有固定的保障性廉租房可居住,而且每月都有残疾津贴和低保金可以领取。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继女吴小姐应当承担赡养责任,每个月支付刘老汉赡养费300元,法院驳回了刘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且,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当中,从2016年2月开始,刘老汉因故未能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刘老汉没有工作,生活确实困难,所以刘老汉主张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但是,法院考虑到吴小姐目前待业,每月除个人开支外还需负担母亲及弟弟的生活费,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自2016年2月起,吴小姐每月应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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