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情况变化了 抚养权要变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芳母亲的诉求,判小芳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林先生每月还要向张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 法官分析认为,当初双方离婚时,是基于男方当时相对女方有较为稳定的职业,文化水平也相对较高,才判决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女方离婚后至今也已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及居所,女方在离婚后也分得一定的财产,这使女方的经济状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而且,女儿很快就将进入青春期,而对于一位处于青春期的少女,母亲相对父亲来说更具引导及照顾的便利。因此,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律师说法 四种情况可变更抚养权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认为,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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