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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和中介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应酌情调低中介费

2016-04-20 09:3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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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服务有瑕疵 能免中介费?

近日,房产中介为此将阿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清支付中介费7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面对中介起诉,阿清答辩说,中介未尽到审核义务,未能审核买卖双方书面相关资料,也没有告知相关政策,导致他在不清楚限购政策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使他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交易过户。因此,房产中介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随后,阿清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他起诉中介称,当时买卖双方就付款方式存在分歧,中介没有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而且,中介也未尽到代办购房交易相关手续的义务。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免予支付中介费及相关违约费用,另外中介还要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及违约金。

判决 中介有瑕疵 应调低收费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阿清应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6000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阿清的反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阿清主张该《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无效,但却未能提交证据,未能证明房产中介公司存在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法院还认为,虽然当时阿清的父亲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尚不符合厦门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要求,给房产的过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一事实并未从根本上阻碍阿清向老何购买房产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也已完成过户。况且,阿清作为买方,其自身亦对买方是否符合购房政策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中介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有权向阿清主张中介费。

不过,判决也指出,本案房产中介公司未能证明其有协助阿清落实当时厦门市的购房政策要求,亦未能证明其有在双方发生分歧时协助开展协商,所以应认定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因此,法院酌情将中介费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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