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推“联合办税” 把对纳税人影响降到最低 在“营改增”实施后,对于纳税人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厦门国地税部门也做足了功夫。 由于纳税业务从地税转移到国税,市地税局副局长洪和平说,为了将对社会和纳税人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国地税将推出“联合办税”。 他说,目前国地税已经提前确定增设联合办税服务点的做法,地税机关现有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窗口将逐步与国税机关联合,推行国地税“全能一窗式”服务,实现窗口业务整合,全面提升办税能力,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 不动产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 在“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交易的增值税如何征缴?昨日,导报记者获悉,“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部门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以二手房交易为例。一套产权年限在两年以内价值300万元的住宅,营改增前,它的营业税为300×5%=15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为300/(1+0.05)×5%=14.28万元。可以看出,“营改增”后,要缴纳的税费省了7000多元。 此外,私房出租代征增值税延伸至街道代征点,提高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收征管的质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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