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简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综合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明确项目性质、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行业和单位意见等事项。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机制。 市、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权力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第二十四条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适时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方案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分阶段的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各牵头单位制定公布前款规定的目录并予以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审批阶段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牵头单位。 第二十五条推行审批负面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负面清单和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实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称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作出符合承诺事项具体要求,不进行违法建设等书面承诺。 建设项目参与者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参与者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审批决定、存档; (三)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交统一收件窗口送达或者网上直接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决定推送至综合平台。 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并公开审批进度。 第二十七条审批部门应当公布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规范各项中介服务、业务评审、现场勘察等技术环节的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及收费标准,公布办事指南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录,建立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项目生成与审批阶段,加盖有效电子签章的电子申请文书、电子审批决定文书与相应的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生成与审批阶段,相关建设项目参与者要求取得纸质审批决定文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时限,与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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