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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妻子卖房丈夫“不知道” 其实是想毁约

2016-05-11 15:28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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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提高违约成本

规避风险便于维权

法官说,由于房价的上涨,在购房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买方往往处于弱势。因为相对房价涨幅来说,卖方的违约成本不高,即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让交易顺利进行,也只是权宜之计。

以郑先生和肖女士的案子为例,从法律上来说,房产属于肖女士和丈夫共有,肖女士的确只有权处分属于她的那一部分房产产权,丈夫的异议会阻碍房产的过户。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租客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等,都属于常见的阻碍过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要避免这种情况,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要尽可能地严密细致,特别是在房价波动时期。对于买方来说,首先要核实房产的产权人,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要考虑到,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共有人所占的产权比例很小,也有权利提出异议。

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最好要求共有人一同签署合同,确认卖房是所有权利人同意的,如果卖方态度不明确或者拒绝签字,买方就要明白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尽可能地缩短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免“夜长梦多”,提高卖方违约的成本。这样不仅能够给卖方造成约束力,保障合同履行,也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买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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