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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金领”投资500万买地 离婚引发巨额财产“争夺战”

2016-05-15 08:0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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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陶小莫/漫画)结婚期间买地,地价大涨赚了钱;离婚之后,前夫能不能分一杯羹?哪些情况下,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投资收益引发的“争夺战”。这对夫妻,恋爱不满3个月就闪婚,结婚5年多后离婚,其间,妻子投资500万元买地,结果地价大涨赚了几百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妻子买地的收益属婚内投资收益,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因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了二审。

事件:500万元买地,投资收益咋分?

小张和小雪同龄,今年都39岁,都是思明区人。2009年10月,他们二人在认识不到三个月后就迅速登记结婚。

据小张起诉称,婚后两个人商量决定做点投资,于是与人合伙一起出资1050万元共同竞买位于广西桂林某县的地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合同显示,小雪出资500万元。小张说,出资一年多后,小雪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和另外两个合伙人签了协议,将她在买地时所占的份额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了。

2014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小雪决定离婚,并向法院起诉。当时,小张也同意离婚,但他提出,转让土地的收益应该夫妻平分。

对此,小雪不同意。她说,虽然当时她参与出资竞买,但是,实际上这笔投资与他们夫妻两人没有关系,是小雪的澳门籍老板为了方便,以小雪的名义投资。“我没有出过一分钱,投资收益也不归我,因此这笔投资收益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场官司,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不过,因投资一事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没有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应当另案处理。

离婚之后,近日小张再次起诉。他第二次起诉,不仅状告小雪,还把小雪的老板老王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这一次,小张的诉求仍是要分割这笔土地转让的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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