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意外摔伤致十级伤残 建筑公司违法发包担责
2016-04-16 08:03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海西晨报讯(王乃玲 图 记者陈佩珊 通讯员集法宣)工人意外摔伤,越过包工头直接找建筑公司,劳动仲裁裁决工人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拿着这一纸裁决书,建筑公司来到了集美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泥水工意外摔伤 申请劳动仲裁 2015年6月,阿青经朋友介绍,来到集美一工地从事泥水工工作。阿青接受老陈管理,工资由老陈发放,双方约定每日工资300元。不幸的是,当月,阿青在作业中不慎从脚手架摔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支出近两万元。 阿青找上了将装修项目转包给老陈的建筑公司。据了解,2015年4月,该建筑公司与老陈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老陈分包某售楼处装修项目中的木工、泥水工、水电工项目,工人由老陈雇佣,工人费用由老陈承担。该建筑公司按总包价的10%支付老陈人工费。 事发3个月后,阿青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阿青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阿青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无劳动关系 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得知这一消息,该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该建筑公司认为,阿青并不是其公司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根本不认识阿青也不知晓阿青的存在。 经审理,集美法院认为,本案中,阿青与建筑公司不符合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要求。集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建筑公司与泥水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确认的是,阿青受雇于老陈。不过,老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应对阿青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官说法 违法发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集美法院法官介绍,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具体针对实践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发包的乱象,防止用人单位将风险转嫁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又缺乏履行能力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救济措施,用以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 此种情况虽认定工人与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工人还是可依法以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将直接雇主与违法发包的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就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而导致的损失请求雇主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因违法发包,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相关阅读:
- [ 04-09]《骑车遇水坑 摔伤后死亡》追踪 市公路局将督促整改
- [ 04-08]漳浦62岁老人骑车遇水坑摔伤后死亡 该路段隐患无人管
- [ 04-08]漳浦62岁老人骑车遇水坑摔伤后死亡 该路段隐患无人管
- [ 04-02]女子避车摔伤遇不少好心人 微信群里帮其出主意
- [ 04-02]女子避车摔伤遇不少好心人 微信群里帮其出主意
- [ 04-01]福州:孤寡老人摔伤无力支付医药费 社区协调帮减费用
- [ 03-31]下楼梯不慎摔伤 学生保险渡难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