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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老人先后去世留下房产 四子女与孙子打官司

2016-05-26 16:58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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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16年前的录音能认定为遗嘱吗?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就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来看,一方面录音无法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也无法证明当时是否有见证人在现场;另一方面,倘若录音真发生在2000年,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老陈妻子是在危急情况下说的这番话,她距离去世还有3年时间,录音之后有足够时间形成书面遗嘱。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录音内容。

焦点2

按法定继承程序房产如何继承?

法官认为,房产作为老陈夫妇的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1/2产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首先,老陈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产权平均分为6份,由老陈与五名子女继承;其次,陈戊去世,他继承的份额均分3份,由父亲老陈、儿子小陈及其妻子三人继承;再次,老陈去世,其原本的1/2产权再加上继承得来的份额,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孙子小陈继承或代位继承。

因此,判决的结果既不是陈甲等人所要求的5等分,也并非小陈所认为的一人独占,而是陈甲等4名子女各享有37/180的产权份额,小陈享有3/20的产权份额,小陈的母亲享有1/36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

什么样的录音才有效

法官说,不论是口头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均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不过,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纠纷,有些细节要注意,录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识清晰;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不过法官提醒,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的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很少,法律上对见证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上还会受到录音设备的影响,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建议还是采取书面形式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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