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特困人员救助额不封顶 新《救助办法》与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保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特困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第二类对象85%,第三类对象由70%提高至80%,新增的第四类对象为75%。 同时,还对救助对象患病就诊或住院实行门诊救助及住院救助。在年救助限额上,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不封顶。 服务|救助对象只付自付部分 新《救助办法》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新增规定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镇)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有效期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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