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救助对象 外来工也可享受 依据办法,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厦门市户籍或常住人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共分为四类,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救助对象。 其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是本次新增对象,也是办法最大亮点之一。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 导报记者注意到,此类对象不仅包含本市户籍居民,还包括:(1)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外来务工人员;(2)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提高救助标准 一类对象不封顶 办法还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 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保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救助比例为: 第一类对象100%,第二类对象85%,第三类对象由70%提高至80%,新增的第四类对象为75%。第一类、第二类对象住院与门诊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三类、第四类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新增加门诊救助,起付线与基本医保一致(2016年为500元)。 年救助限额:住院救助,第一类对象由4万元提高至不封顶,第二类、第三类对象救助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10万元,第四类对象救助限额也是10万元;门诊救助,第一类对象由3000元提高至不封顶,第二类对象由3000元提高至2万元,第三类、第四类对象也是2万元。 优化救助服务 先救治后收费 办法还要求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办法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还将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另外,办法新增规定,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镇)申请办理相关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有效期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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