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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 外来员工可享医疗救助

2016-05-27 17:05:20谢雨真 张贤日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李文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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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服务】

适当减免住院押金

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办法》强调,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到厦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如果医疗救助对象因急诊、急救需要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种救助方式】

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个人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二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个人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三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住院救助(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

第一类:按100%给予救助(不封顶)。

第二类:按8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类: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类:按7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门诊救助(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

第一类:按100%给予救助(不封顶)。

第二类:按8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类:个人自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钱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类:个人自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钱部分,按7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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