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近日,《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前一版本草案对比,该草案作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在保持岛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做了例外规定。据悉,这些较大调整是在前期立法听证会和社会各界来信、来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 [销售] 规定多,违规最高罚5万 在3月30日公布的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但在近日公布的草案中,记者发现,岛内禁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不过,想销售电动自行车,还是有许多“规矩”,如所售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销售电动自行车还得如实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除此之外,商家还得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供消费者查询,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同时,商家还得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本市禁止、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定,由消费者签名后纳入销售台账。 针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草案也给出了具体处罚办法,如售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将被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将面临二万元罚款;如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等。 [上路] 岛内禁行,特殊行业除外 3月30日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问题上,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市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喷涂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可“限期过渡”,过渡期后则需使用专用车辆。 而在近日公布的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为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开了一个缺口。根据草案规定,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不受岛内禁止上路限制。 草案还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意见征集】 即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再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congyi@xmr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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