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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没发或少发可投诉

2016-06-02 09:48:33钱玲玲 常海军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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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常海军)进入夏天以来,天气越来越热了,尤其是昨天的高温,让不少市民大呼“快要热死了”,户外工作者更是感觉“快要烤焦了”。

还好,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本月发放的工资中将可以领到一笔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是5月至9月。

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不过,有些单位用实物,如藿香正气水、菊花、凉茶等来代替高温津贴,这样行吗?答案是: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可投诉

那么,企业可以不发高温津贴吗?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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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东南网6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昨日,厦门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做好2016年厦门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文件提出,各级工会要督促企业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文件还提出,各级工会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体检,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不得安排患高温禁忌症劳动者、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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