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奖励】 一、自主创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设立创业工作经费,用于市、区人社部门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指导软件开发维护、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讲、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活动等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提醒】 新创办经营实体,是指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必须是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 新创办经营实体的正常经营时间,按该实体同期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判断。 新创办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或奖励,但其本人不能作为新吸纳就业人员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 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新创办经营实体的创业场地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同一经营地点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创业培训补贴,每季度受理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年的2月、8月各受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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