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厦门创业扶持政策 A 创业场地补贴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B 自主创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C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D 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E 创业培训补贴 “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转业复退军人; 2.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 3.来厦务工农村劳动者。 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创业提高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持有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 2.已取得“1+1群”创业入门培训合格证2年以上的学员; 3.员工达200人以上企业的本市户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本市户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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