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执法 再以借为名收钱 随着调查的深入,同安区纪委监察局发现,叶爱勇以借为名收受钱款,向违建者“放水”的事远不止这一起。 去年6月,新民镇湖安社区居民吕某超批准面积建房。叶爱勇同样以借为名,向吕某索得钱款1万元。收钱后,叶爱勇到现场执法时,只是象征性地剪掉其中四根柱子的钢筋,吕某的房子顺利建成。 去年8月,新民镇梧侣社区居民柯某违建,曾被叶爱勇组织执法人员拆掉第一层模板和水泥柱。柯某和其姐夫找到叶爱勇,要送购物卡给他,但他没收,却为柯某出主意,让其去开相关证明,才有理由让其继续建设。10月,柯某接到叶爱勇的“借钱”电话,就顺势将1万元打入他的账户。之后,叶爱勇再也没来执法,柯某的房子也顺利建成。 一案双查 相关人员被追责 同安区纪委监察局快查快结,用较短的时间就查清了叶爱勇收受违建当事人钱款5万元,向违建当事人泄露准备组织拆除行动信息的严重违纪问题,叶爱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安区纪委监察局也对该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全区通报,并启动“一案双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新民城管中队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发生了一名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三名协查员违纪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区纪委给予该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日前,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叶爱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款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剖析】 监督缺位容易滋生腐败 叶爱勇2014年底才从部队转业到城管执法部门,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转业的半年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一名转业军人沦为受到党纪处分、法律制裁的罪犯,发人深省。 采访中同安区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剖析该案时指出,“党员干部在权力与利益面前,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利,以权谋财。违纪违法必将受到纪律的处分和法律的制裁。” 党纪意识淡薄。叶爱勇以“借款”的名义向违建者索要钱款,并在执法过程中“放水”,甚至违反工作纪律,向违建者泄露执法行动部署,究其因,还是个人党纪党规意识淡漠,对党纪党规没有心存敬畏,以至于没能守住原则,守住底线。正如叶爱勇本人坦言,一切根源是自己思想上的放松和滑坡,导致贪心私欲作怪。 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基层城管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有快速查处和普通程序两种处理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叶爱勇一案显示,在执法过程中,如有违建户请托,就会刻意采用普通程序拖延时间,尽量让违建者把违法建设建成。城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使得他们成为违建者拉拢腐蚀的对象。 监督的缺位。叶爱勇在执法过程中多次“放水”,时间长达半年,其间也曾有群众反映相关的违建问题,但均被“忽视”了,暴露出相关单位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压力传导有“梗阻”,监督有缺位,不能及时发现违纪端倪,以致违纪者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对于容易受到违法者腐蚀拉拢的基层执法人员,单位缺乏应有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纪律教育,案发后,叶爱勇表示,就算自己不通风报信,也有其他人会将消息透露给违建者,说明了这种教育管理的缺失。 【违纪者说】 “私心杂念害了自己” 叶爱勇:从部队转业后,参加地方工作短短几个月,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心情是失落无助的,是绝望后悔的;一切根源都是来自于自己思想上的放松和滑坡、意识的淡漠,对原则问题的敏感性不强。 当初,在收到周某的第一笔转账后,如果能及时退转回去,那第二次我想也能这么做。但是,现实中却没能做到这一点,没能守住原则、守住底线,而留下了这笔钱,据为己有,都是自己的私心杂念害了自己。
|
相关阅读:
- [ 08-05]小孩“练摊”遇上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应更人性
- [ 08-04]思明城管开展军事化轮训 练就思想和行动“双过硬”本领
- [ 07-22]集美城管集中整治占道烧烤 市民为整治行动点赞
- [ 07-15]思明城管开展夏季夜间整治 严重扰民路段守到凌晨
- [ 07-05]厦门市城管执法局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 [ 06-25]厦门:男子遇涨潮海中溺水 城管和市民合力相救
- [ 06-17]厦门思明区城管执法局落实“两学一做”各项要求
- [ 06-16]厦门集美城管打击非法占地 灌口1天内拆除8处违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