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窘境】 股东互相认为对方欠钱未还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1年,曲先生成立了“德之艺琴行”,后来改名为“东方艺术琴行”,2015年以前琴行一直是曲先生独有。直到2015年8月,林女士和汪先生加入曲先生的琴行。 “他们和我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向我转账80多万作为股权转让款以合作东方艺术琴行。”曲先生称,林女士和汪先生签订协议后,只转了30多万元,仍有40多万未到账。 对此,林女士和汪先生并不否认,解释称:“曲先生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告诉我们他已经预收了不少学生的学费,加起来也有几十万了。”林女士认为,曲先生应该把签合同之前所收的学费先交出来,他们才愿意支付剩下的合作钱款。曲先生则表示,学费是在合作协议之前收的,汪先生和林女士也知情后才和他签的合同。 由于双方互不让步,林女士和汪先生成立了新琴行,并把旧琴行的设备和师生都叫到新琴行培训。 “通知停课是因为学生交的学费不在我们这,我们就没有义务继续教他们了。”“乐舞东方艺术中心”的林女士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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