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标是: 经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力争到2017年,试验区建设初见成效,在部分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到2020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全国前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趋于完善,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省域国土空间体系;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城乡一体、陆海统筹的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普遍施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导向牢固树立。 通过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主要水系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1%以上,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福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好,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闽赣黔三省作为首批试验区 《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提出,设立若干试验区,形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国家级综合试验平台。 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基础、区域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等因素,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今后根据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试验区数量要从严控制,务求改革实效。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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