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当至少设立一个环境教育基地。 鼓励符合条件的场所申报为环境教育基地。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教育基地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支持。 环境教育基地认定、评价、扶持及退出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宣教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环境教育宣传资料,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教育、民政、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房产、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结合自身职责完善环境教育内容,编制环境教育宣传资料。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拒不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排污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接受环境教育或者接受教育的学时未达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环境教育义务,以及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 [ 07-16]厦门新规征求意见 中小学每学年环境教育不少于12课时
- [ 11-05]各方在厦门研讨环境教育立法 可借鉴台湾经验
- [ 11-13]厦门环境教育立法全省领先 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 [ 08-17]金门澎湖马祖厦门四地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
- [ 04-23]同心环境教育基地启动 老板当义工卖废品做慈善
- [ 09-05]厦门市思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获央媒点赞
- [ 08-29]柯文哲当政6成校长“求去”台北市面临教育危机
- [ 08-29]厦门十大优秀科普教育基地 确定21家作为候选对象
- [ 08-10]两岸教育人骑车进入"合作4.0时代" 20多位校长带来新理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